嘿,朋友們!今天咱們來聊聊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別擔心,有咱們專業的深圳離婚律師來給您細細說道說道,保證讓您明明白白!
首先咱們得搞清楚,啥叫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啊,就是受《婚姻法》調解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這個存續期間呢,就是從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的這段時間。在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了有特別約定的,那都算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這些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哦。要是一方想處分,那可得征得配偶的同意。
您知道嗎,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就生效啦。要是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就算還沒舉行儀式,在這期間買房,如果是一方出資,最好還是去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這樣才能確定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
依據2001年4月28日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那可是夫妻一方自己的財產,比如說您婚前取得的房屋就屬于個人財產。還有哦,2001年12月27日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也說了:“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舉個例子,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就算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分割的時候當然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啦。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也是所有者享有。這應該是原則。不過法官也能根據司法解釋,對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給予幫助、補償,但這可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哦。
要是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于自己子女所有,子女的配偶不享有權利,那得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把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后子女用這資金購房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得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父母贈與,沒有配偶出資)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后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后屬于子女個人所有。
接下來咱們再說說離婚時一方藏匿財產的事兒。這可是違法的喲!一方在離婚時藏匿夫妻共同財產,那是有可能觸犯法律,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妄圖侵犯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要是一方藏匿財產,離婚時可以讓藏匿方少分甚至不分財產,要是離婚后發現的還能單獨起訴要求分割財產。至于藏匿方的藏匿行為,可以要求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婚前財產得在夫妻雙方自愿、平等的情況下,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對雙方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以上就是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講解的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相關內容啦,希望對您有幫助。要是您還有類似的法律問題,趕緊找深圳離婚律師給您一對一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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